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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簡字第1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國賢
亞大貨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麗梅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2,28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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