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簡字第245號
被 告 蘇政偉
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柏諭律師
上列被告與大山室內裝修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以下文件,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與陳淑玲建築師就系爭建案之承攬或委建契約等一切相關契約文書(含設計圖說、外觀示意圖)。
二、系爭建案執(105 )墾環字第345 號建造執照申請書、建造執照。
並查報是否已竣工核發使用執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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