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5,岡簡,249,20170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簡字第249號
原 告 全益警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瑞澤
訴訟代理人 劉廣祥
被 告 羅豐毅
江永文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怡慧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已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事項,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岡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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