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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簡字第253號
上 訴 人 鄭嘉信
訴訟代理人 曾胤瑄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茂箱間請求確認不動產經界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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