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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簡字第267號
上 訴 人 王美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贊榮間請求返還借用物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5 年9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8,4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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