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簡字第32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王三仁
黃楠傑
被 告 錢詳文
法定代理人 黃鈺婷
兼
法定代理人 錢忠和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107 年10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暨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暨正本案由欄「塗銷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暨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莊豐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