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5,岡簡,326,2019032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簡字第32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王三仁
黃楠傑
被 告 錢詳文
法定代理人 黃鈺婷

法定代理人 錢忠和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107 年10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暨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暨正本案由欄「塗銷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暨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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