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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簡字第449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黃朝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純瑜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民國106 年2 月10日前,陳報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並據以向該管戶政機關查調被告A 何**與被告B 何**之真正姓名、應受送達處所,並提出全體被告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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