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5,岡簡,449,201701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簡字第449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黃朝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純瑜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民國106 年2 月10日前,陳報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並據以向該管戶政機關查調被告A 何**與被告B 何**之真正姓名、應受送達處所,並提出全體被告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