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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岡簡字第466號
原 告 陳蔡梅雀
訴訟代理人 蔡進欽律師
蔡弘琳律師
被 告 陳錦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佰萬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萬零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700 萬元,及自民國105 年8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於訴狀送達後,就利息部分,變更為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5 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金額共計700 萬元之支票共4 紙(各該支票之票面金額、發票日、提示日、付款人、票號詳如附表所示,以下合稱系爭支票),詎伊屆期提示,均因存款不足遭退票不獲付款。
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支票之票款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 %計算之利息,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系爭支票為伊領用,連同印章交付予伊夫即訴外人曾進風開票使用,惟曾進風簽發系爭支票並未經伊同意,伊不知其開立系爭支票之原因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之系爭支票,詎屆期提示,竟遭退票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6至9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至於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票款,被告則以前揭情詞置辯。
按發票人就票據上應記載之事項,並不以親自填寫為必要,其授權他人代為之,仍屬有效;
又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民法第103條第1項揭櫫甚明。
被告既自承系爭支票係其領出後交付曾進風,印章亦係其刻與曾進風使用,其有同意曾進風開票等情(見本院卷第21頁之106 年2 月23日言詞辯論筆錄),又證人曾進風亦證稱:系爭支票係被告提供與伊使用,故伊簽發系爭支票均在被告同意範圍內,只是票款由伊負責兌現,系爭支票係伊簽發用印後借與友人蔡振崑,因為之前蔡振崑即經常向伊借票,均有兌現,基於信任而再借系爭支票供其使用,被告亦認識蔡振崑,也同意借票與其使用,只是票款蔡振崑要自付等語(見本院卷第27、28頁),故被告提供支票、印章供其夫曾進風使用,曾進風在其知情下,將支票借予蔡振崑使用,同意蔡振崑開立系爭支票,堪認原告係將代理權授予曾進風,則曾進風以其名義簽發支票之行為,自屬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即被告發生效力,是被告應負授權人之責任,即依支票上文義負發票人之責任,洵堪認定。
五、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支票執票人於提示期限內為付款提示不獲付款時,得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4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
從而,被告簽發系爭支票屆期未清償,原告依票款給付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其7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 年1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70,3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附表:
┌──┬───────┬───────┬───────┬─────┬─────┐
│編號│票 面 金 額│發 票 日 │提 示 日 │付 款 人 │票 號│
│ │(新台幣/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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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3,000,000 │105年6月30日 │105年7月11日 │茄萣區農會│FA0000000 │
├──┼───────┼───────┼───────┼─────┼─────┤
│ 2 │ 1,000,000 │105年7月12日 │105年7月13日 │茄萣區農會│FA0000000 │
├──┼───────┼───────┼───────┼─────┼─────┤
│ 3 │ 2,000,000 │105年7月22日 │105年7月22日 │茄萣區農會│FA0000000 │
├──┼───────┼───────┼───────┼─────┼─────┤
│ 4 │ 1,000,000 │105年8月7日 │105年8月8日 │茄萣區農會│F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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