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5,岡簡,47,201608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岡簡字第47號
原 告 呂邦國
被 告 黃湙凱
法定代理人 阮氏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壹佰伍拾捌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85條第1項規定,依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從事證券業,訴外人陳河泉於民國101 年2月22日委託原告買股票7 張,誤掛為被告帳號,交割金額新臺幣( 下同) 269,884 元。

嗣陳河泉於101 年2 月23日發現,於是原告商請陳河泉將交割款269,884 元存入被告帳戶內。

再經由被告帳號之實際使用人即被告父親黃茂峰同意將上開誤掛7 張股票賣出,交割款257,158 元。

惟被告及黃茂峰未依約將交割款257,158 元存入陳河泉帳戶內。

原告於101年2 月29日先將257,158 元存入陳河泉帳戶內。

嗣黃茂峰過世,被告也不知去向,爰請求被告返還257,158 元予原告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57,158元。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或答辯。

四、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匯款單2 紙為證,堪信為真實。

足認確有誤掛股票交易及由原告先行給付陳河泉款項之情事,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自屬有據。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文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