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5,岡簡,63,201608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簡字第63號
上 訴 人 鄭錦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
配表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8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7,7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文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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