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5,岡聲,22,2016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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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聲字第22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張晨宇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附4413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蔡政璜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8 月4 日准予訴訟救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抗告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人之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李文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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