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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129號
原 告 蔡侑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志榮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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