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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134號
再審原告 黃品綾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5,49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 元。
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 年度岡聲字第11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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