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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196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哲嘉間清償欠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44,5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文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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