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5,岡補,199,2016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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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元鴻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淑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許仙花間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相對人係以所有權狀交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此項所有權狀僅為一種證明文件,其交付請求權之價額,參照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四條第二項後段規定,應斟酌相對人因交付所有權狀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定之(最高法院31年度上字第368 號判例、80年度台抗字第403 號裁定意旨參照)。
聲請人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並請求允諾將來法令許可下配合土地移轉登記,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聲請人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土地之價值定之。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 89,518,200元(以原告所請求返還土地之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土地之價值),應徵調解聲請費用5,000 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調解聲請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文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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