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5,岡補,201,201608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201號
原 告 唐克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清治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
按以返還土地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其價額應按占有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定之。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貳佰元【計算式:原告請求返還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226 地號土地公告地價24,000元×請求返還面積11.3㎡=271,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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