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5,岡補,239,2016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239號
原 告 蔡政璜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詩英、楊智守、李貞瑩、林岳葳、王俊隆間清
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 年度岡聲字第23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李文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