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5,岡補,240,2016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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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24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芯琳(原名:陳毓臻)間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300,92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810 元。
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文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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