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5,岡補,273,2016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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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273號
原 告 徐于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榮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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