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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勞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大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華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6,9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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