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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小字第116號
原 告 陳俊旭
被 告 蘇華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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