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小字第13號
原 告 吳艾琪
被 告 陳志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三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併候核辦理。
原告併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與系爭車牌號碼00-0000 號車主吳宇清之關係;
如係經車主將本件汽車損害賠償之債權讓與原告,則原告應提出受讓該損害賠償債權之依據或證明,並附具繕本俾送達予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