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岡小字第219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蘇珉弘
被 告 郭吳春英 原住高雄市○○區○○街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台幣陸拾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300元
合 計 1,300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