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6,岡小,292,2018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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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小字第2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7,4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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