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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小字第293號
原 告 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黃夢麟
訴訟代理人 蔡仙妹
被 告 洪慶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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