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6,岡小,335,201712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朱宏霖
翁瑞炯
被 告 陳芳俊(即陳志傑之繼承人)
陳蘇秀蘭(即陳志傑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岡小字第335 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29日上午10時1 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13日下午4 時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 記 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志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志傑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 陳瑩萍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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