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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岡小字第5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陶金陵
蔡政軒
被 告 蔣金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柒仟玖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伍仟伍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0五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
合計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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