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6,岡小,60,2017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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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岡小字第60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劉仁裕
被 告 呂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34,000元及自民國105 年8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於訴狀送達後,變更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8,000元,及自106 年3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呂家祈於103 年4 月7 日向伊公司約定之經銷商申辦購買機車分期,約定自103 年5 月14日起至104年4 月14日止分12期清償,每期繳納金額5,000 元,分期買賣價金計6 萬元,嗣呂家祈未依約付款,所有款項視為全部到期,因此積欠伊公司6 萬元債務,經雙方於104 年6 月24日間協商還款,由被告擔任連帶保證人,與伊簽訂分期償還協議書,依約呂家祈應自104 年7 月起至106 年12月止分30期清償,每期繳納金額2,000 元,詎呂家祈自105 年8 月1日起即未依約付款,尚餘34,000元分期款未償,嗣雖由被告再清償16,000元,惟呂家祈仍積欠18,000元未償,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應就上開剩餘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爰依兩造間之分期償還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陳稱:確實有積欠原告前開債務,目前尚餘18,000元未償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分期償還協議書、繳款明細、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書、債權憑證、繼續執行紀錄表及清償明細表為證(見本院105 年度司促字第29231 號卷第4 至7 頁,本院卷第17至21、29頁),且為被告到場所不爭執,應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上開契約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依後附計算書確定訴訟費用額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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