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6,岡小,67,201705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岡小字第6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莊崇銘
被 告 蔡宜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5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貳仟柒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壹仟參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0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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