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6,岡小,94,201705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小字第94號
原 告 吳政勳
被 告 李靜娟
被 告 路易威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香諄
訴訟代理人 黃寬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五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五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併候核辦理。

原告併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系爭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行車執照,俾確認系爭車輛之所有權人;

如原告係經車主將本件汽車損害賠償之債權讓與原告,則原告應提出受讓該損害賠償債權之依據或證明,並附具繕本俾送達予被告。

另原告尚應查報被告李靜娟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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