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簡字第10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孫文慶
被 告 力璉右
潘承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