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6,岡簡,131,2017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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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簡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潛錩規劃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香蘭
訴訟代理人 吳秋麗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麗美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8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36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8,000 元/ ㎡×雨遮及陽台占用面積1.92㎡=15,360 元,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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