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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簡字第158號
原 告 上穩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良瑞
訴訟代理人 吳綺珍 指定送達信箱:岡山郵局第41號信箱
被 告 大博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謝金秀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八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於岡山簡易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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