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6,岡簡,337,2018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簡字第337號
原 告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
訴訟代理人 謝念錦
訴訟代理人 杜承翰
被 告 鐘天賞
被 告 顏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買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於民國107 年3 月23日具狀撤回,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