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6,岡簡,34,201705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簡字第34號
原 告 三元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妤真
訴訟代理人 錢信宏律師
被 告 界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萬國
訴訟代理人 蔡上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五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於岡山簡易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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