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6,岡簡,419,2018052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簡字第419號
上 訴 人 李重生(原名:李珠伴)
被 上訴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民事簡易事件之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4 月12日送達,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及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各1 紙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