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6,岡簡,44,201706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簡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俊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竹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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