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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被 告 錢正清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岡簡字第73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3 日上午10時5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7日下午4 時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 記 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玖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點六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三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五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五年八月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四四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一○五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五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點六四四,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二八八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下同)100 年2 月18日及3 月17日前向原告分別消費借貸新臺幣(下同)45萬元及3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7 年,以每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則分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5 及6.44計算,如逾期繳款,除自遲延日起按借款利率之1.5 倍計算遲延利息外,並應自遲延之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詎被告分別自105 年6 月20日及7月17日未依約繳,仍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2 紙、攤還收息記錄查詢資料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經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 陳瑩萍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2,320元
合計 2,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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