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6,岡簡,82,201705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簡字第82號
原 告 鄭慧孜
被 告 陳皓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五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對被告未經合法送達,受依被告之聲請,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於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十分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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