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簡字第97號
原 告 簡錦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96,146 元(105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91 號),並由刑事庭裁定移送本庭,其中就體傷部分固可免納此部分之裁判費,但有關10,150元係車輛維修費用,非屬刑事判決認定被告過失傷害有罪部分,應徵1,000 元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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