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6,岡簡,99,201706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簡字第99號
原 告 黃璊妍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上列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永宗、福永傳營造有限公司、周水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確認並查覆以下事項,逾期不為查報,即以起訴顯無理由,以判決駁回起訴:
請確認貴造指述遭火災損毀之時間及標的物位址。
查貴造民國(下同)105 年8 月11日起訴狀內並無明確說明遭火災損毀之確切時間;
又貴造於106 年4 月6 日民事陳報狀指明失火之標的物址即與卷附火災案件紀錄表所載位址相同云云。
惟依卷第60-62 頁所附相關火災案件紀錄表所載報案日期(102 年1 月14日、102年2 月8 日)均與貴造起訴狀所稱火災日期不符,再經本院函查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查覆結果,於104 年間亦無受理貴造所指系爭房屋火災報案紀錄(見卷第50頁),乃認貴造指述事與所憑證據資料不符,應限期命為補正、查覆。
逾期不為查明確認並查報,逕以判決駁回起訴,如主旨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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