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6,岡聲,34,201707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法定代理人 劉沛慈
相 對 人 李宏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李宏毅之債權,迭經翊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誠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輾轉讓與,後由聲請人取得債權,聲請人欲對相對人寄發債權讓與通知,惟寄予相對人之債權讓與通知書,遭郵務公司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債權讓與通知之意思表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受讓對相對人之債權,已按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寄發債權讓與之通知,遭郵務公司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有聲請人提出之聚信法律事務所函、債權讓與證明書3 紙、退件信封、相對人之戶籍謄本、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促字第78842 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等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不知相對人居所顯非因自己之過失所致。

準此,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