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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陳林時子
代 理 人 陳文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106 年度岡簡字第286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一○六年度岡簡字第二八六號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之民國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九月二十日
、十月二十五日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 、2 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無法了解106 年10月25日開庭時法官所諭知事項,因此須聲請法庭錄音以確認內容,以便聲請人向律師請教;
同時,為確認準備程序筆錄內容,亦需依據法庭錄音內容比對,因此一併請求交付前三次開庭錄音內容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岡簡字第286 號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當事人,且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規定;
復據聲請人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本件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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