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109號
原 告 吳陵雲
訴訟代理人 簡玉琤
上列原告與被告甜蜜家園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其中請求修復公共設施訴訟部分,依修復所需費用核定,加計請求賠償金錢部分,合計為為新臺幣(下同)135,200 元(計算式:30,000元+105,200 元=135,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原告並應提出系爭房屋登記第一類謄本、被告社區之報備證明文件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併附具起訴狀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