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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120號
原 告 侯彥坤
被 告 林輝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輝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原告並應提出起訴狀繕本乙份、系爭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及陳報被告林輝雄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告應提出與第三人王希之就系爭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買賣契約(須含買賣價金數額)影本到院查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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