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6,岡補,121,2017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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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121號
原 告 陳怡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肅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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