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6,岡補,122,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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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122號
原 告 朱心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嘉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原告並應提出起訴狀繕本各乙份、調解書影本及陳報被告唐嘉煌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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