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127號
原 告 石萬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旺亮木地板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0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400 元。
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原告併應陳報被告旺亮木地板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