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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142號
原 告 北高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春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並應於7 日內向本院陳報下列事項:⑴被告春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⑵原告與許裕博間之原勞動契約;
⑶並查報證人許裕博之最近戶籍謄本及其聯絡方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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