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6,岡補,152,201707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152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鼎祥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柯采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並應於7 日內向本院陳報下列事項:原告承保資料(如保險證、被保險人之基本資料等)及賠付資料(如理賠同意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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